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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湘潭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原《湘潭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原《细则》”)于2019年9月20日公布并于同日实施,有效期五年,将于近日到期。为进一步加强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维护职工和单位合法权益,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多方调查研究、组织开展专门讨论会等形式,结合我市当前实际,重新制定了《湘潭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细则》”)。



二、出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适用范围

新《细则》所称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是指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对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检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实施行政处罚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



四、主要内容及重大变化

结合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领域的行政执法现状,新《细则》对原《细则》进行了全面修改,全文分为总则、执法范围、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执法程序、监督、附则共六章,重点在“执法范围”一章对相关执法的范围和对象等进行明确,以及在“执法程序”一章对相关执行程序规则进行了细化,以及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规范

本次修改的重大变化为,立足执法实践和工作实际,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程序进行了全面梳理和调整,将原有的“受理即立案”修改为“先受理后立案”,并对相关执法流程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的具体流程依次为“受理及初步核查”“立案及调查取证”“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理”“送达”“结案”。行政执法流程的修改,有助于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更加有序高效处理各项投诉举报事项,规范自身行政执法行为;同时充分保障职工和单位的各项权利义务,维护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五、实施时间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五年,自公布之日起(2024年9月9日)开始实施。



编辑|姚孟君 罗斌
校对|毛丰丰
审核|刘赞红 刘义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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