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劳社政字〔2004〕33号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
为规范全省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从今年7月起,职工养老保险在省内转移(含企业与企业之间,机关事业单位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企业与机关事业之间及单位成建制转移),一律只转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个人帐户资金。
二、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出具转移证明,填写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情况表;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据转出地提供的参保人员关系转移情况表和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等资料,为职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做好街接工作。
三、各地应严格的执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政策,不得自行制定与省规定不符的政策。现行规定和操作与省规定不符的,应立即予以纠正。
二〇〇四年七月十九日